一、機關事業人員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
二、機關事業單位空調管理辦法?
為有效降低消防安全風險,節約用電,現對機關單位空調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夏季空調溫度不能低于26度,冬季采取集中供熱,禁止使用空調,2.堅持人有關機,杜絕空調無效運轉,3.各用電單位要經常檢查電路負荷,接地,線路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立即上報電氣維修班。
三、事業單位如何管理?
一是事業單位管理有國務院制定的《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可依制度和條例執行。
二是事業單位本身也有依賴自身職能所制定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也稱內控制度。這個內控制度很詳細,覆蓋也全面。
三是事業單位一切執行操作都有文件規范和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指導。
四、機關事業單位中層管理10個技巧?
一是要認清自我,定好位才能做到位。中層管理人員是單位管理活動運行的重要環節,中層干部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要學會抓大放小,做事要“到位”而不“越位”。
二是要全力輔佐,成為領導的左膀右臂。中層干部要輔佐領導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積極獻言獻策。
三是要高效執行,把最好的結果交給領導。
四是要帶好團隊,打造戰無不勝的高效團隊。
五是要做好自己,才能更好的領導別人。中層干部只有自己能夠做到、做好,才能要求別人做到做好。
六是要知人善用,善于發揮下屬特長。
七是要管理有道,懂得放權和激勵。
八是要贏在“溝通”,好中層一定要“會說話”。
九是要同級相處、人脈和諧。
十是要超越自我,做最好的中層干部。中層干部想要超越自我就得不斷學習提升,時刻保持“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工作狀態。
五、事業單位管理思路和方法?
單位管理思路和方法如下:
第一,要有一個單位的奮斗目標和具體的任務,
第二,要制定崗位責任書,每一個崗位有哪些責任,一定要明確,
第三,要分工負責,每一個人負責什么工作,是什么崗位?都要明明確確的。
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目前,目前機關單位人員的管理適用《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八、機關事業單位食堂管理辦法?
機關食堂管理方法
1、堅持厲行節約、熱情周到的原則。后勤服務中心要加強飲食衛生管理,健全財務物資管理和機關人員工作餐制度。辦公室和計財股要每月審核清算,報告用餐和財務物資情況。
2、接待范圍:原則上因工作關系需要的公務接待或經主要領導同意的其他接待。
3、接待地點:機關食堂(原則上雙休日、節假日不安排接待)。確需安排在外面用餐的應先報告主要領導同意后再通知辦公室安排,且按接待程序和標準接待。
4、接待程序:公務接待由接待人在用餐半小時以前通知辦公室,并填報來客單位、人數和主接待人、陪餐人數,開具《接待通知單》并由接待人送機關食堂安排。非公務接待需先向主要領導請示同意后再通知辦公室按接待程序辦理。
5、接待標準:原則上按照4人以下四菜一湯,一桌一湯的標準配菜,原則上葷、素菜各半搭配,每桌一包香煙。餐后由主接待人核實簽字。原則上不上高檔香煙、酒菜,如確需提高接待標準,由主接待人報告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
九、機關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全文?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ü_招聘方案;
?。ǘ┕颊衅笉徫?、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ㄈ彶閼溉藛T資格條件;
?。ㄋ模┛荚?、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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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緮M聘人員名單;
?。ㄆ撸┯喠⑵赣煤贤?,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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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ㄒ唬╅L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ǘ┰趫绦袊抑匾蝿?、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ㄈ┰诠ぷ髦杏兄卮蟀l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ㄋ模┰谂囵B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ㄎ澹┯衅渌怀鲐暙I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ㄒ唬p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ǘ┦殲^職的;
?。ㄈ├霉ぷ髦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ㄋ模]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ㄎ澹﹪乐剡`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渌麌乐剡`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c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ǘ┡c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ㄈ┢渌赡苡绊懝男新氊煹?。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2020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